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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公司法》第42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yīng)當于會議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約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外。股東擁有參加股東會會議的權(quán)利,因此事先必須得到會議時間和地點的知,這一點是不可改變的。股東會會議通知權(quán),是股東享有的一項知情權(quán),應(yīng)得到尊重。至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是否告知股東將要審議的事項,及未列于通知中的事項股東會議可否審議等,僅從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法》未作強制。需要提請注意的是,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章對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及股東會審議事項的通知作出了明文的規(guī)定,股東會召集者必須遵守,否則可能導致股東會決議被撤銷。根據(jù)《公司法》第22條規(guī)定,股東享有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的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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