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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公司登記制度對公司名稱實行“一公司一名稱”的原則,禁止公司使用未經登記的名稱。應該說,這一作法有利于保證市場的秩序和交易的安全。但是,也要看到,過于嚴格的禁止,有時會妨礙公司業(yè)務的開展,特別是在異地業(yè)務的開展,因為公司登記的名稱有可能與異地的公司名稱近似(在我國現行登記體制下,這種現象是可能出現的)而受到當地的抵制甚至禁止。而且,有時社會公眾由于某種特別原因對某公司形成一些習慣性稱呼,這些稱呼也可能演變?yōu)橹纳烫枺绻耆乖摴緦ζ淞晳T稱呼的使用,顯然不妥。在英美等國家,除登記注冊的公司名稱外,還允許公司使用其他名稱。如美國公司的名稱有正式名稱、虛擬名稱、保留名稱和注冊名稱。在英國,公除了可以使用登記注冊的名稱外,還可以選用營業(yè)名稱。為此,應當允許公司在登記注冊的名稱之外,有條件地使用其他名稱。
所謂解禁的“條件”,借鑒英美的做法,主要是兩個方面:是必須遵循“合法”的原則。法律、法規(guī)禁止使用作為公司名稱的,不得用作名稱;二是說明義務。使用登記外名稱的公司必須向原名稱登記機關提交使用其他公司名稱的說明,并由登記機關備案。否則,亦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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