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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23條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定資本最低限額;……(五)有公司住所。”第25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69名稱秈1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guī)定,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則求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供“公司住所證明”。由上述立法規(guī)定可見,公司住所不僅是我國公司設立的基條件之一,也是公司章程必須注明的事項之一,同時還是法定公司登記的重要事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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